安全用药离不开统一规范的药品说明书

近日,笔者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处方药“铝碳酸镁片”说明书,都在年进行了核准,说明书中标示的[执行标准]均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WS1-(X-)-Z,并且每片规格均为0.5克/片。但是笔者却发现这两个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品名同规格的处方药在同时期通过了说明书审核,但是说明书的内容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品名的处方药品说明书存在的差异

1.[适应症]项。

A生产企业的说明书描述为“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急慢性胃炎、胆法反液性胃炎、食管炎、以及非溃疡性消化不良,症见胃灼痛、反酸、烧心、饱胀、早饱、恶心、呕吐等”;

B生产企业的说明书描述为“急、慢性胃炎。反流性食管炎。胃、十二指肠溃疡。与胃酸有关的胃部不适症状,如胃痛、胃灼烧、酸性嗳气、饱胀等。预防非甾体类药物引起的胃粘膜损伤。”

B生产企业说明书中多了“预防非甾体类药物引起的胃粘膜损伤”功效。

2.[用法用量]项。

A生产企业的说明书描述为“服用本品时应咀嚼成粉末后与温开水吞服,餐后1-2小时、睡前或胃不适时服用,每次2~4片,每日3次,儿童遵医嘱服用。”

B生产企业说明书描述为“除非另有医嘱,成人在饭后1~2小时,睡前或胃部不适时嚼服1~2片。推荐服法:一次1~2片,一日3~4次,嚼服。治疗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时,一次2片,一日4次,嚼服。在症状缓解后,至少维持4周。”

两个生产企业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相差较大,一天的服用总量相差达到50%以上。

3.[禁忌]项。

A生产企业说明书描述为“尚不明确”;

B生产企业说明书描述为“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肾功能操作的患者(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钟>)不能长期、大剂量服用。”

[禁忌]项也是用药安全的重要提示,存在较大差异。

4.[药物相互作用]项。

A生产企业说明书描述为“同于服用该品后可能影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吸收、本品不宜与四环素类抗生素配伍使用,必须合用时应间隔1~2小时”;

B生产企业说明书描述为“1.由于铝在胃肠道可能与某药物结合,影响药物的吸收,故本品不能同时与某些药物服用,如四环素、铁制剂、地高辛、脱氧胆酸、法莫替丁、雷尼替丁、西咪替丁和香豆素衍化物等,因此这些药物应提前或推后1~2小时服用。2.铝剂可吸附胆盐而减少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特别是维生素A。3.苯二氮卓类与本品合用时吸收率降低。4.异品烟肼类与本品合用时吸收可能延迟与减少,左旋多巴与本品合用时吸收可能增加。”

B生产企业说明书的描述明确了多种药物合用的时间要求,更明确了药物合用时吸收率的降低与增加情况,就药品安全方面来说,B生产企业说明书更合理更详细清楚。

同种药品不同的说明书易造成较大的用药安全隐患

药品说明书由生产厂家依照国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撰写,是对药品主要特征的介绍,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日常医疗工作中,药品说明书指导人们正确保存、调配和使用药品,是指导医师和患者安全用药的主要依据和管理规定。

以上仅是例举了某一种药品的药品说明书,虽然不是同生产企业生产,但是执行的却是同一药品质量标准,而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却相差较大。按照常识理解,这种药品的说明书中标示的用法用量、适应症、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等应该是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但是事实上,当前我国国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的说明书中上述内容不相同的情况较多,有的说明书内容相差较大,在指导安全用药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尽快实施统一规范的药品说明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取消药品地方标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和评价通过品种的国家标准制定等后续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自年以来,组织并完成了医学和药学再评价。评价通过的品种,依照规范名称、提高标准的原则,安排进行并完成了国家标准起草、复核和说明书制定、审核工作。对评价中的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等需要统一调整处方的品种,依照药品类别组织了专题研究;对资料不充分,依据不足,无法评价的品种,采取了补充资料后复审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不安全,疗效不确切,处方不合理,质量不可控的品种,停止使用。在后期的工作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统一规范了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内容,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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