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政治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各类研究生(含各类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本办法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检测结果合格标准。
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5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5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学校正式查重之前,可在学术圈查重